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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作证规则要义在于根据法律的规定,允许一部分人在诉讼中拒绝透露或阻止他人透露某些情报。其价值在于以牺牲部分案件真实为代价,从而保护、促进某些更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整合。
从国外立法以及判例来看,这一证据规则得到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的肯定。
德国、日本、英国普通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以及波兰等国家在民事诉讼中无一例外地确立了这项证据规则。只是由于各国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在具体适用方面有所差异。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只在个别职业道德规范中涉及到从业人员对工作对象或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但这些保密义务也由于民事证据立法上拒绝作证规则的缺失,在诉讼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实行。可以说,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实践中尚没有完整的拒绝作证规则。立法的缺失导致了诸多矛盾的激化,近年来不乏法学学者及各界相关人士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大部分学者主张将拒绝作证规则引入我国,并期望在新证据法中将该规则固定下来。近几年来学界提出的各种版本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体现了这一观点。学者们在考察诸多国家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拒绝作证规则的理论和价值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剖析,但系统分析、论证民事诉讼中拒绝作证规则的类型、具体程序以及规则的可适用性的文章目前还比较缺乏。
笔者认为这一证据规则仍然存有进一步研究的领域,以期在学者们已有的研究成果上,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本文将拒绝作证规则分为三个类型分别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不同类型的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力求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在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规则适用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