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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也是风险性最高的行业之一,在危机四伏的大海上作业,渔民随时会受到威胁,甚至以命相搏。然而,从现状来看,一方面,当前农业保险制度更多覆盖的是渔业生产领域,对渔民社会保险方面的关注目前尚少;另一方面,适合渔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健全,给渔民生活带来许多后顾之忧。本文以沿海渔民社会保险问题的研究为主题,选取了福建省典型渔业大县——霞浦县作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实地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了解到当前霞浦县渔民群体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内部群体构成复杂、青年型劳动力居多、总体劳动力质量偏低、劳动关系不规范、社会保险意识落后、社会支持结构单一等方面,而现有的渔民社会保险制度未能对其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出现了参保形态碎片化、参保满意度低、船东参保主体责任有限等问题。在了解现状的基础上,本文运用社会政策“四要素”理论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当前政府层面对渔民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与宣传存在缺位,同时在实施政策过程中对渔民群体特征的了解和把握程度不足,另外从政策资源的角度上看,船东、渔业互保协会等相关主体的参与度不高,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也无法满足需要。此外,本文借鉴了国内一些渔区在渔民社会保险领域的先行经验:一是养老保险方面的浙江经验,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集体补贴”、“突破户籍限制,自由选择制度”、“借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三种模式;二是工伤、医疗保险方面的“两岛”经验,包括“立法先行,保障全面”的海南模式和“突出渔会组织作用,理赔和预防相结合”的台湾模式。三是失业保险方面的“两港”经验,包括“突破户籍与职业桎梏”的厦门模式和“补偿与培训相结合”的连云港模式。最后,文章着重从对象认定、筹资模式设计、职能主体建设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制度建设的构想。主体认定方面,本文认为应按照年龄、收入、职务等经济社会特征,将渔民群体进行进一步的细分,了解不同类型渔民的具体诉求,并在制度设计中体现出来。筹资主体方面,社会保险资金筹集过程中,应强调不同主体的参保责任,建立起渔民自己缴费为主,地方政府、集体经济、渔船单位共同补贴的“1+3”的渔民社会保险筹资体系。主体建设方面,应发挥渔业互保协会业务、经验方面的天然优势,重建其职能结构,发挥其在渔民社会保险制度构建中的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