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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住房难成了社会的一大热点。商品房价格的快速上涨更是将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挡在了房屋的门外。在高房价与低收入之间,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和相对优越的区位优势乘虚而入,逐渐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小产权房的出现的确缓解了当前的住房难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收益,但其存在的法律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将分为三部分对“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析:第一部分是我国“小产权房”的现状及形成原因。主要详细阐述了小产权房的概念及其现状,并认真分析了我国小产权房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得知,我国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结构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是小产权房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城市房价过高、不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小产权房产生的直接原因,它们共同催生了小产权房。第二部分重点对“小产权房”所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买卖合同效力两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力争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寻找突破口。在现行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不允许流转的,国家的相关政策也明令禁止小产权房的买卖。但现实中小产权房买卖甚为活跃,而且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逐渐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现“同地同权”的必然趋势;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个颇受争议的问题。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和法院的判决来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直接明确地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有效要件的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随着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小产权房所涉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买卖合同效力这两个法律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这部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第三部分是在第一、第二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合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当务之急是遏制小产权房的发展势头,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小产权房规模继续扩大。此后对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处理,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逐步化解现有小产权房;要想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变革现有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才是长久之策。这部分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和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