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有关投资者保护的议题也渐渐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的重视。自2001年起,证监会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促使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2008年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更改为“最近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2011年我国证监会修改了关于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政策,即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分红比例做出承诺。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对现行现金分红制度实施效果进行了梳理评估,进一步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可见,现金股利政策已经越来越被我国投资者所关注。而公司董事会作为制定公司股利政策的核心机构,对上市公司是否发放现金股利起到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本文将从董事会成员异质性的视角,对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展开研究。 自从Fischer Black提出“股利之谜”之后,国内外学者对于现金股利政策进行了诸多论证研究。他们的研究结果大都证实了代理理论对现金股利的解释作用。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可以有效避免管理层利用自由现金流进行不当投资,还可以降低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现金股利可以降低管理层和大股东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制定股利政策的主导和公司治理的最高机构,也是投资者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否发放现金股利就可以作为衡量董事会职能的标尺。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梳理了不同学者对于股利代理理论的研究成果,基于Hambrick和Mason提出的高阶梯队代理理论和Lau和Murnighan的群体断裂带理论以及群体决策理论,对董事会成员的年龄、性别、专业、受教育水平和任期异质性和现金股利政策之间的关系提出假设,并以2009-2014年A股上市公司的2792个观察值为研究样本,采用stata12.0对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以判断现金股利政策是否会受到董事会异质性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董事会成员的年龄、性别、专业及任期异质性对于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意愿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受教育程度异质性与现金股利支付意愿之间不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首先,本文从董事会内部为研究切入点,研究董事会异质性对于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本文采取多个指标来衡量异质性的作用,能够发现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相差无几的现状下,治理水平、投资者保护水平和现金股利支付倾向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本文的研究为我国制度背景下的现金股利政策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丰富了现有对于董事会和现金股利的研究。对于完善董事会制度等方面也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