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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把“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控告权。长期以来,法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把“控告权”理解为体现我国宪法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性权利,着重强调其民主意义。这种理解主要产生于建国伊始极力主张政权合法性、张扬人民主权原则的时代需求。进入国家建设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发展,当前公平正义问题已经日益凸显为影响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之一;其中,“官民关系”是否正义更是直接影响政治正义乃至社会正义。基于“如何推进社会正义”的问题意识,本文选择了直接关涉“官民关系”正义性的“控告权”,并将“正义”作为观察、认识和探究其学理和法理的新视角。由此初步观察可知,控告权具有推进正义的价值:推动“官民”关系的正义从而增进政治正义,进而间接地以政治正义引领、带动并促进社会正义。因此,就有必要进一步深入追问,控告权何以具有正义价值,即控告权的正义理据何在?(第一、二、三章);控告权包含哪些正义价值内容?如何充分发挥其正义价值?(第四章)。这些就构成了作为控告权之基本法理的“正义之理”。“引论”部分,从现实需求(选题缘由)和理论需求(研究现状)两个方面,论述了探究控告权正义之理的重大意义;并在对控告权基本问题(研究对象)进行专门研究的基础上,交待了本文主要依赖的理论工具和研究路径(研究思路)。“正文”部分依照“控告”(公民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发生-应然人权-公民权利-实有权利”之演进理路,分四章研究了“控告权正义之理”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是对“控告”行为得以发生的正义根源的探究。基于人性中的正义需求,受侵害者必然努力追求“对侵害进行矫正、惩罚以及赔偿损害”的正义——矫正的正义。为实现更为普遍的正义,满足受害者正义需求的方式经历了一个从“私人复仇”到向第三方权威“控告”的演化过程;为更有效实现正义,负责受理“控告”并承担矫正正义职责的权威也逐渐从“社会”演化为“国家”。但国家诞生后带来的公权力侵权问题,却凸现了这样一个关于“正义、国家与法”的悖论:为矫正不义、实现正义,人们最终选择了国家和法,而后又陷入了新的甚至更大的不义?正是为矫正这种不义,在人性正义需求驱使下,才有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所以,对矫正正义的需求是控告行为发生的正义根源。但“控告”并非自始正当。第二章就是对“控告何时并何以正当的”的解答,也是对“控告”得以正当化为应然人权之正义理据的探讨。“民对官”的“控告”行为在古代中西方虽都有存在,但缺乏充分的正当性根据,总体上还备受古代正义论束缚和压制。直到近代的启蒙时期,古典自然法学借助古代西方自然正义论中的有益资源,以自然状态论和自然权利论催生了现代“人权”概念,为“控告”的正当化提供了有力理论工具;以“个人创造国家”的社会契约论,赋予公民优于国家的目的论地位,完成了对“控告”行为正义性的充分证成。二者结合,“控告”最终在古典自然法学这里获得了现代正义理据,被正当化为一项“应然人权”。第三章沿着控告行为正当化的路径,考察了已经作为应然人权的“控告”,又何以被法定化为公民权利?抑或“控告”被社会主义宪法法定化为公民权利有何正义追求?一是为追求和体现以权利为价值本位的现代法律正义;二是追求和弘扬“人民民主”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可以说,宪法上规定公民控告权,是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原则在法律上的突出体现。第四章主要关注“作为法律权利的控告权,在现实化为公民实有权利过程中有何正义价值?”问题。概括来说,控告权主要有“满足正义需求、增强正义属性和形塑正义秩序”等正义价值。但我国当前控告权的落实,正面临保障不充分、权利有滥用等现实困境。为发挥其正义价值,需要深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充分保障控告权的落实;还需要努力推动公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依法规制控告权滥用。最后“结论”部分进一步抽象升华文章主旨,揭示了正义才是控告权的根本价值追求,而且这种“正义”乃是作为“中道”的正义,其最终得以实现的根本路径唯有“法治”。充分保障控告权并发挥其正义价值,必须努力建设“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