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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罪由触犯行政法规之行政违法行为产生,但其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比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更为重大,由行政处罚手段规范和惩治已具有明显的失当性,有悖于有罪必究的刑事法律原则,所以,行政机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适当程序移送刑事司法机关,经由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中,针对发现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之移送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如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中出现的“四多四少”现象、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等,这些问题和现象带来的危害和隐患在如今日趋具备广泛性、公益性、经常性的行政执法中日渐突出,在我国,严重威胁和危害了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法制秩序。正因如此,目前实践中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此特定情况下的衔接、其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体实施方法的设定等问题是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完善的法制发展课题。现阶段我国对此领域的理论研究远远不足,如对“两法衔接”机制的依据和结构缺乏统一的认识;对衔接机制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外延均缺乏详细的界定;衔接机制的法律依据、程序设置、监督模式等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在分析实践问题的基础上总结和研究。本文拟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研究范畴,从权利关系、分权学说、行政刑法学说等法学理论出发,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规范分析,参照现行法律依据、着眼“法治主义”的实践目标,结合我国及域外实践中取得的成果、经验,试图找到现有“两法衔接”机制的缺陷和成因,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实践要素的“两法衔接”机制的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依托两大部门法学相关理论,全面地进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改良。本文的理论研究思路萌发于权力学说,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虽然在法学理论领域很难完全做到,但是通过分析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法理关联,能够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利衔接提供理论依据,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督机关之间就共同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的方面提供理论基础;本文以我国目前“两法衔接”机制实践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实践经验入手,对如何建立和完善具体法规、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其更新所需的必要条件和衔接要素,对“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和范畴予以明确的划定;此外,以行政、司法职业化的研究为进路,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理解和运用,阐释改善意识对改善“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中的法制环境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借鉴矛盾论、分权学说对于衔接机制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外延等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提升衔接机制与法律依据的切合,对运行模式、程序设置、监督方式等“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核心问题进行探讨。理论界和实务界虽在此领域的关注颇多,但均碍于篇幅限制,具有理论研究深度不够、全局性把握不足、研究成果的实际效用不高等问题,本文是首次以博士论文的篇幅展开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讨论,拟期望的价值在于:其一,通过理论研究的创新,一定程度上填补相关领域理论基础单薄的现状,对该领域的理论完善和发展乃至突破提供些微思路。其二,通过内容资料的全面搜集、更新以及分析,力求全面针对有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发展和法制实践中现有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根据中共十八大全面部署、推进改革的精神,构建一种与中国目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适应的全新的“两法衔接”机制,并提出可行的操作方法及问题对策。其三,通过对”两法衔接”机制的法理研究,发现“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在关联和矛盾。本文以行政执法调研和检察机关调研为基础,以我国有关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两法衔接”工作现状为背景,采用比较分析、矛盾分析、比较研究、跨学科研究的方法构建全文。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范畴论,全面思考和理解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中各要素的内涵和外延,对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行政犯罪等概念进行界定,并试图清晰梳理、区分相关对象之间的关系,以期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概念和属性;第二部分关联论,以两法衔接机制中各要素的相互内在理论联系,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法理论从法治主义、职能分工与协作理论、行政刑法学说三个视角深入论证了“两法衔接”机制的法理意义和价值。第四部分运行论,以“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和各地的衔接现状为引,分析实践中出现的机制运行不足与运行缺陷及其成因,反推现有法律依据和具体规范中的疏漏及缺失;第五部分改良论,以体系、制度的设定承接理论部分的分析,将法制建设与实践相结合,弥补现有缺陷及不足,试图全面架构和逐项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践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