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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专业自主权是教师依其专业知能在进行专业活动时能享有受尊重且免受外力不合理干预的权力或影响力,其内涵具体体现在教师个人、课堂教学、学校行政三个层面。由于受到国际上在强调教师的专业发展时注重“赋权增能”的影响,所以自20世纪末以“倡导全面、和谐发展的教育”、“促进课程的民主化与适应性”为基本理念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来,教师的专业自主权问题开始受到关注。另一方面,新课程改革中出现的理想与现实的落差、课程实施出现的教师的困惑与抉择、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诉求,更使得教师在进行专业活动时所拥有的专业自主权的重要性尤为彰显。通过理论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意识到:被多数人误解为在中国是“伪问题”的教师专业自主权有其存在的深厚的理论基础(包括:心理学基础、社会学基础、专业基础、哲学基础、法学基础)。无论是从现实角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多元化要求及教师自身专业发展的特点)、实践角度(新课程实施的动力需求)或是理论角度(课程理论发展的趋势)上考察都决定了教师专业自主权存在的必然性。此外,因为专业自主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体性和生命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特点使拥有自主权的教师完成了从“课程忠实执行者”的传统角色到“课程的开发者、创造者”的现代角色的转换。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所拥有的专业自主权在课堂教学层面相对较高,在个人层面表现不足,在学校行政层面严重缺乏。从整体上看,我国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现状表现为缺失。此外,在比较不同背景变量上的教师所感知的专业自主权现状的差异情形中除在“学历”、“任教科目”两变量上无显著外,在其余的不同背景变量上(包括:性别;年龄;工作年限;担任职务;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城乡差异;任教省份)所知觉的专业自主权均有不同程度的显著差异。通过对上述结果进行归因分析,总体上分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因此,为了保证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实现,在策略上也必须建立相应的内在的和外在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