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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内容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中,作为参与市场竞争主体的发电企业,往往可以利用占优的市场发电份额、多市场参与供电的机会和市场改革机制的不完善,实施市场力操控市场,以获取不合理的超额利润。而电力监管机构需要分析评估市场运行条件、发电企业的策略性行为,以制定适当的监管系统和相应的监管政策,确保市场有效竞争。本文以建立合理的市场交易体系和监管系统的角度,从影响发电市场力的市场结构的三个因素入手,深入分析了我国发电主体在当前改革市场条件下的企业行为,提出了相关的平抑市场力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电力市场监管提供理论参考。
本文在实证的分析基础上结合了规范分析方法,适度运用了统计、对比研究等分析手段和博弈论工具,在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研究。
本文首先阐述了国内外对发电市场的市场力研究现状,介绍了发电市场的市场力定义、成因、表现形式及其度量指标,然后运用产业组织理论和博弈论等工具针对我国当前电力改革现状的发电主体格局、发电企业合谋和市场进入三个对市场力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以集中度为度量指标对我国发电市场“厂网分开”前后做了实证分析,最后根据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提出了相关的监管建议。
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虽然我国“厂网分开”后完成了发电资产重组,实现了全国形式上的“竞争格局”,但是一些省份的省内发电资产仍然相对集中地重组给一家发电集团公司,这就为其因垄断而实施市场力创造了条件;同时因为一家发电集团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省份以上相对集中的发电资产,这也可诱发其联合其他发电集团默契合谋,从而操控市场;另外,因我国电力改革不彻底所产生的市场进入歧视也是诱发市场力滥用的一个主要因素。
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我国建立与电力市场改革相适应的电力监管体系和监管政策,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提高市场效率。本文相关结论可以为电力监管机构制定改革方案和政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