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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宪政和行政诉讼制度二者发展状态的同步性、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完善过程的互促性,提出在思考解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上存在的困境和出路时,必须站在宪政的高度,对宪法权力结构中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关系进行重新架构,从而为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提供良好的宪政背景。
结合我国宪政建设模式的转变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发展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原告资格的一些设想。即,借鉴西方宪政国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上的成功作法,提出将司法独立原则和公民诉权明确写入宪法,从而调整司法权在宪法体系中的地位,并扩大公民基本权利内容,加强司法权和公民权利对行政权的制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而提出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上如何回应,对与原告资格相关的条款加以调整,把抽象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政行为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等纳入受案范围,对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进行调整。同时设想通过“引入案例规则”来完善原告资格的路径选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