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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独立论题作为实现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之一,在经历法院独立、审判组织独立之后,最终提到理论和实践面前。法官人事相对独立制度作为法官独立的核心和基础,对其做专门研究探讨的较少,而对其内涵的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而要正确界定法官人事独立的理论内涵,就必须从“什么独立”、“向谁独立”、“如何独立”三个层面的问题入手,厘清对这一问题的模糊认识。与国外法官有关人事相对独立制度相比,就会发现无论是在法官的人事任命与政党的关系、法官录用和任选制度、法官的在职管理制度还是在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上,我们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我国现行法官人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党政治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够规范;录用来源领域过于复杂和任免体制上不理顺;在职管理行政化趋向较为严重;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缺失。改革和理顺我国法官人事制度的首要问题,就是正确处理法官人事相对独立与党管干部原则,无论是从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执政党的政治现实来看、还是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权力结构来看,亦或是从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现状看,我国的法官人事独立都只能是相对独立,而不应是西方国家那种完全意义上的独立。其次就是推进法官录用体制的相对独立化,改革法官的任命和选拔制度,同目前我们的法官准入制度相比我们要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官准入制度,应当进一步缩小法官的入口,还应改革和完善法官的任命和选拔制度,对法院人员进行分序列管理,以实行法官员额制为核心,形成激励竞争机制等。再次探索法官在职管理的相对独立化,使得法官在人事制度的在职管理方面真正独立,具体做法就是删除庭长、副庭长、审委会委员等行政职位,强调法官之间没有上下级行政关系;建立法官流动制度;完善法官考核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官惩戒制度。最后是改革和完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保证法官的身份变更及身份解除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必须依据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