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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但是由于历史、文化的影响,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水平不高,虽然现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有了提升,但是司法体系设置仍然存在许多的不合理之处,导致我国法官审判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如错案,从而造成了一些无法挽回的悲剧,其也是司法公正的公信力降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本文着眼于对于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研究,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在借鉴国外法官责任追究制基础上,并结合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目标,对我国法官错案责任的追究提出一个制度设想和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这一制度的现状以及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的不足的分析,对于现有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进行详细的剖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找出法律文件之间的不同或者冲突,对现有的机制的构成进行研究,分析现有机制在追责主体、程序,承担责任主体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第二部分主要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德国等,对于这几个国家的法官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法官弹劾、惩戒和豁免制度,对弹劾和惩戒的范围进行分析,从其制度发现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比如程序正当、追责主体中立和救济措施完备等,给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第三部分主要内容是建立我国法官错案追究制度的目标和应遵循的原则,目标就像是航行的灯塔,只有确立目标,才能提出具体的措施。而第三部分的重点就是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改革的原则,通过主体中立、程序正当等原则的解读,通过对原则的遵循,最终实现去行政化、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目标。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对于错案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通过各个层面的改善意见的提出,最后完善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以此来达到研究的目的,突出研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