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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作为最基本的经济和环境要素对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传统的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混淆了公益林和商品林在经济属性、社会属性等方面的区别,未根据商品林和公益林的不同性质而确定相应的物权种类,用同样的物权法律制度规制公益林和商品林,引起了一系列经济和生态问题。从表面上看我国的森林资源物权包括了所有权,以及使用权、采伐权等用益物权,是个较完备的物权制度。但实际上,我国尚未形成科学系统的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森林资源物权还没有实现完全的物权化,对森林资源物权存在种种特殊限制,森林资源物权残缺不全,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因此,就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全文约3.7万字,共三部分:在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对森林资源物权的客体——森林资源以及林地、林木和森林等几个相关概念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界定了森林资源物权客体的范围。其次,论述了森林资源物权的特点,即森林资源物权的结构性和不可无限分割性,森林资源物权的外部性等特点。再次,论述了森林资源物权与传统物权的一些差异:森林资源物权与民事物权的权利性质不同,森林资源物权与民事物权对权利客体强调的侧重点不同,森林资源物权与民事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同。最后说明了我国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本文第二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森林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森林资源物权法定原则。在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部分,首先阐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形成背景及其发展阶段,其次说明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含义,最后详细论述了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我国的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就是要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在森林资源物权法定原则部分,首先说明了物权法定原则和森林资源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然后论述了森林资源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必要性。森林资源物权法定原则具体包括:森林资源物权种类法定,森林资源物权内容法定,森林资源物权变动公示法定。在第三部分,首先论述了完善森林资源物权的基础法律制度,包含两个部分:完善森林资源物权体系,根据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不同性质制定不同的物权种类和法律制度。其次是公益林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包括两个法律制度:公益林实行国家所有为主、其他所有为辅的物权法律制度,公益林实行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