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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各国在相当广泛的领域上有了更多的共同利益,如应对国际海运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挑战就是这些共同利益之一,可以说它是作为安全新范式的非传统安全因素在国际海洋航运中的具体表现。本文共三万五千字,从与海运安全相关的国际法问题着手,分四个部分予以阐述。第一部分“非传统安全对国际海运安全的冲击”主要从事实分析和理论阐释入手,对非传统安全和国际海运安全的关系作了说明。第二部分“国际海运安全立法现状”对涉及国际海运安全的国际法规定进行综述,分别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中有关海运安全的规定进行评述,勾勒出规范国际海运安全的国际法律框架,为下文的分析作铺垫。第三部分“危及国际海运安全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则着重对海上恐怖主义、海盗行为从国际法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阐析。在海上恐怖主义法律分析部分,在海上恐怖主义管辖权问题上,本文认为可以借鉴海盗罪的普遍管辖的管辖模式对海上恐怖主义实行普遍管辖。针对方便旗的泛滥造成的海上安全威胁,本文认为有必要对现有方便旗制度进行改进,加强船旗国与船舶的“真实联系”。在对登临权制度的新发展上,强调在尊重“公海自由”原则下加强公海登临权。在对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制部分,本文则针对现有海盗罪定义过窄,不利于打击海盗的问题,提出适度扩大海盗罪的定义。同时对海盗罪管辖的新发展做出评论,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文章第四部分“国际海运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构建国际海运安全法律合作机制为视角”对我国怎样应对国际海运安全法律合作机制做了分析,强调国际海运安全法律合作重要性,并将国际合作的构建模式分为全球合作机制、区域合作机制以及双边协作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本着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同时提出在参与国际合作法律机制中,要重视对国际条约的履行。针对我国目前的国情,提出应采取混合适用的模式,对技术性条约直接适用,对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条约进行转化适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积极履行国际条约上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