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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是学术的花园,它与自治的发展相辅相成。近年来,我国《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也不断为高校办学自护权的行使范围扩宽路径,其中高校自治性管理规则即校规,是高校对内部事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方式。可以说,大学自治为其发展所提供了巨大的生命力与创造力,使大学的发展保持与时俱进、历久弥新。通过对教育行政管理的学习研究,结合近年来教育管理纠纷的热点化。国家加快加强了对教育体制和高校管理的建设与重视。高校的自治性规范进入司法监督的视野,然而司法是否以及如何介入,介入范围与审查标准等在立法与实践中仍不明确,造成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校规审查的消极化与差异化。我国学术界尝试通过对高校性质、地位、与学生间关系等理论概念为校规得以司法适用的合法性提供各种理论支撑,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面对校规监督体制缺位,校规制定“官定”化,正当程序虚置化,学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实情况,对高校自治性管理规则的合法化研究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近五年来高校与学生间诉讼纠纷案例为现实参考,总结出高频“问题规定”所在,反思重构。引出高校学生管理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法理依据并对校规在司法审查过程中的适用原则与审查标准提出正当化要求。最后,高校学生自治性管理规则要实现合法化构建应坚持以学生权利本位为理念,在相关制度的制定与现实适用中始终保持贯穿这主线。通过在理念、内容、程序上三位一体建设,实现高校学生管理规则的全面合法化、正当化,更好的保护高校学生应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