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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其特点就在于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1)加强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领导作用变成了国有企业积极探索的重要任务。党组织内嵌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要在法律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将其纳入企业法治的范畴内,明确其法律地位与权限范围。以此为论文的出发点和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明确党组织内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性。主要从政企联系、国有企业的政治性、党组织在国企治理结构中的定位等方面论述党组织内嵌的正当性;其次,分析党组织内嵌国企治理结构以及被纳入企业法治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国有企业的现行运营模式发现其存在“内部人控制”、“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忽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等问题,而党组织的内嵌能够凭借其信息优势以及协调优势等,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的作用,且中央针对国企治理提出了将党组织内嵌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政治性要求。所以,党组织内嵌满足了国企自治与中央政治安排的需要,同时,只有将党组织内嵌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企业法的规制范畴内,才能为内嵌提供法律依据,才能在内嵌的的同时受到监督;再次,党组织内嵌要通过行使部分决策权以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利益、把好用人关;内嵌的同时需不与现行企业法治相冲突、与国有企业的价值定位相适应;另一方面,在内嵌方式的选择上,应根据公益类与竞争类国企的不同分别采取集中内嵌和分散内嵌的方式;最后,应明确党组织在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限范围、监督体制以及责任追究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