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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企业由于股东缺位和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制度国有企业内部容易出现被管理层控制的情形。出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比一般公司更为严格。国有企业的监事会既要对企业负责,同时也要对国家负责,因此国有企业监事的产生途径就变得尤为重要。国有企业监事的产生途径代表了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态度以及对企业进行监督的决心。在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派出的监事和职工代表。在国有参股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监事会中还应有非国有股股东代表。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国有企业监事的选任及职能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标准不明确和规定不完善,国有企业监事在履行职责时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国有股监事和职工监事地位是否平等、国有股监事的选任资格、国有企业监事会中是否应有债权人代表等。国有企业监事的产生途径将直接影响监事会履行监督义务的效果,因此,我国有必须要通过借鉴国外对国有企业先进的监管模式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制度加以完善。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国有企业监事的概念及其产生的途径、理论依据、历史沿革,并分析了我国现行国有企业监事制度的优点和缺点,其次通过对德国、日本、法国和新加坡国有企业监事的产生途径及国有企业监管模式的分析,指出我国可以予以借鉴的地方,最后对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产生途径和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