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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社会大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热点,特别是去年刚刚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首次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打开了一扇大门。毋庸置疑,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但如果把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比喻作一个皇冠的话,那么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问题便是这个皇冠上的明珠,这一问题始终是备受各界争议的热点与焦点,也是研究环境公益诉讼所无法越过的首要问题。对于此问题,最新的环境基本法环保法的立法动向更趋向于赋予环保组织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本文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公诉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其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更具公信力,实践操作更加专业与规范,且各地检察机关已有诸多有益的实践探索,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所以,新的立法亦应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并明确其对其他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督权,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更好地发展与完善。围绕“检察权与环境公益诉讼”这一主题,本文共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首先,从公益诉讼的起源、发展与概念争鸣入手,进而详细论述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理念,以期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分类及理论基础等基本问题有一个清晰的理解;第二,从立法授权、实践探索、立法新动向等三个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即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并明确其对其他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督权;第三,从检察权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争议入手,详细论述其理论基础、法律依据、重要意义和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等方面,以期论证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第四,以比较法的视角,对比、分析并借鉴域外相关经验,为我国的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最后,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通过对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应遵循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案件来源、参与方式的选择以及其权利义务、举证责任等具体问题的界定,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绘制蓝图,使其能够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