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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用人者责任,但却对用人者承担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劳动者追偿未予以明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虽然规定了雇主的追偿权,但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其下位法是否能再适用,诸多问题引起了实务当中的裁判不一,司法审判混乱的局面,长此以往,有损国家司法公信力。相比较我国立法滞后的情况,世界上大都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在用人单位追偿权立法上已经日趋成熟,实务当中对此类案件的审判也是鲜少出现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相关内容的立法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逐步完善关于用人单位追偿权立法上的空缺,肯定用人单位追偿权的存在价值以及其重大意义,并综合考量劳资双方中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限制行使追偿的范围,保护双方的经济利益。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总共分为4章:首先,本文对用人单位追偿权做一个简要的概述,并对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从民法上和劳动法,两个方向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提出不合理之处,为下文的阐述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再对我国用人单位的追偿权进行法理上的分析,以肯定说,否定说,两个方面进行不同角度的深层次挖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到底是否应该享有追偿权,接下来就是国外用人单位追偿权的立法借鉴及启示。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来看,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一般都被认可,即便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追偿权也可通过其他规则来实现,但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严格限制用人者追偿权的趋势,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用人单位追偿权通常是备而不用的。最后,分析了用人者追偿权的行使条件以及用人者追偿权具体实现时的限制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