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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二十几年前,自然人破产的概念就已进入我国,并在近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制定成为争议的焦点。然而,经过多年的讨论,这一制度始终未能在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构建这一制度仍存在种种的障碍。通过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关文章的阅读,尤其是对于一些反对在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或者认为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应该缓行的文章的分析,本文将这些障碍概括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础障碍与法律障碍。在对这些障碍的合理性与充分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就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提出一些设想,以期能够对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有所裨益。
本文由以下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从一个案例说起,通过对案例主人公甲某在不同法律制度框架下不同境遇的对比,得出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系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缺位。进而从立法政策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缺位的原因,并对这一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进行了相应的分析。
第二部分,通过对部分学者主张的我国现有社会基础上引入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障碍进行归纳,将之概括为历史理念与文化心理障碍、经济基础障碍以及配套制度障碍,并对这些障碍进行逐一的分析。
第三部分,通过归纳,将部分学者主张的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引入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障碍概括为立法障碍、司法障碍、守法障碍以及功能障碍,并对这些障碍的合理性与充分性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在对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存在障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自然人破产制度自身的特殊性,从实体制度、程序制度以及配套制度三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