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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本研究在对我国《执业医师法》及配套法规、国外对执业医师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文献资料的研究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医师的资格准入、执业规则、执业监管、法律责任等进行分析及评价,借鉴国外执业医师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并且结合现场调研和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找出我国《执业医师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完善的立法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执业医师法律制度,从而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且为有权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执业医师法》提供参考。方法1.文献研究:研究国内外执业医师立法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理论基础,系统回顾文献中提到的我国《执业医师法》存在的问题并为设计调查问卷提供理论依据;2.问卷调查:采用多阶段抽样的方法,调查医生、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共99名,通过排列图法和非参数检验,找出《执业医师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不同岗位、职务、职称等的人员对问题看法的差异性;3.现场访谈:充分了解调查对象对《执业医师法》及其在实施过程中的看法,对问卷调查中遗漏的重要问题进行及时补充;4.专家咨询:邀请卫生法学方面的专家,对我国《执业医师法》中所规定的条款内容恰当与否、其立法基础、本研究提出建议的合理性等进行咨询;5.比较法:通过对国内外《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行业法律的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执业医师法》的建议。结果1.立法的理论基础:根据《执业医师法》体现公众与医师执业利益兼顾、医师执业权利与义务统一、调整医师执业行为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行为等特点,我国《执业医师法》的完善应以平衡论为基础;2.我国自1998年《执业医师法》颁布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规定以保障法律的实施;3.现场研究结果显示《执业医师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医师权益保障不足;变更执业地点手续繁琐、不能异地注册执业,不利于医师资源共享;考试资格中学历要求与其他政策不一致,使基层一些有能力无学历的人员无法成为执业医师,医学生毕业时间与执业时间矛盾;考试中实践操作部分不规范,存在以口述代替实际操作的现象;考核和培训不到位等;4.不同人员对《执业医师法》存在问题的看法具有差异性。讨论1.从立法理论分析我国《执业医师法》的不足:虽然我国《执业医师法》体现了平衡论的思想,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主体思想仍然以行政机构权力为主,行政相对人权利为辅;《执业医师法》及其配套法规缺乏医师合法权益实现的保障措施。2.立法中未对医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规定:《执业医师法》中未对医师协会地位和作用进行规定,没有强调执业医师必须参加,而法律要求律师和会计师必须加入协会;政府行政部门体制改革是实施行业管理的动力,卫生行政部门过多的涉及日常事务管理,不利于宏观调控。在国外,医师主要是依靠行业管理。3.立法中没有充分体现医师权益保障:医疗纠纷损害医师和患者的利益;立法中患者知情同意权规定不清、对医师权益保护不力,导致医疗纠纷。4.立法中关于执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异地注册的规定亟待完善:立法中关于执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手续复杂,增加了变更注册地点的成本,不利于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减少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是目前我国行政改革的必然趋势。5.立法中执业医师考试资格与其他政策不一致:立法中执业医师考试资格对学历方面的规定,部门内以及部门之间的政策不协调,导致毕业与执业时间不一致,给医学生就业带来困难。6.执业医师考试实施中存在问题: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操作部分以口述代替实际操作,监考中受主考医师主观因素影响很大;按照固定比例划定分数线,一方面将导致不合格人群纳入到医师队伍,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合格的人群不能进入医师队伍。7.立法中医师培训和考核的规范操作性不强;8.统一标准下农村执业(助理)医师缺乏:依据《执业医师法》及其配套规定,在我国乡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的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提高农村医师队伍质量,但是出现了乡镇卫生院医生一旦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即向城市流动的现象。建议1.增加提高医师协会地位和作用的具体规定;2.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和对医师伤害等级界定等相关条款,保障医师权益;3.逐步取消注册地域限制,以提高资源共享水平;4.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要求;5.合理化、客观化执业医师考试实施;6.规范培训和考核;7.教育项目与强制措施结合缓解农村卫生人力缺乏;8.加强《执业医师法》的宣传和相关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