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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迅猛增长期,同时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化。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及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社会结构也在不断的变化调整中逐渐完善,同时会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的矛盾及问题。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日益增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愈演愈烈。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不同的新的社会矛盾同时也催促了调解制度自身的进化与发展。从古至今,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中国古代就有“和为贵”的传统,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人们都不愿意在公堂对质,而在德高望重的“老娘舅”的介入下进行谈判是双方当事人都乐意的最佳选择。在中国,调解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历史传统。近年来,全国各地展开了如火如荼的“大调解”运动,各地调解机构都在积极的探索适合贴近群众基层的调解格局。如何有效地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进行整合,调整好调解与诉讼程序的关系、衔接,向人民群众创造建设一个公平、公正、低成本的解决利益纠纷的渠道是当下迫在眉睫的任务。伴随着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的出台,为今后的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指明了道路,相信通过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东方经验”必将绽放和谐的新奇葩。随着近年来大调解工作的展开,大调解工作体系基本建成。人民调解工作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调解工作在创新中解决问题,同时也发现了许多不足和缺陷。本文主要讨论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下如何运作,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如何确立人民调解与其它调解制度的关系等问题来对大调解工作体系下的人民调解进行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对处在进化和发展中的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提供理论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