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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使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金融服务类型逐渐多样化,由此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互联网股权众筹即是互联网金融当中的一种融资模式,这种融资模式一经兴起便引起了初创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广泛关注,但随着互联网股权众筹业务的广泛开展,出现了一系列行业内部的混乱问题,但却没有相应的监管细则进行规制,监管部门在酝酿相应的监管方式的过程中遇到诸如对互联网股权众筹概念、划分范围界定不清等诸多问题,但在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首创性的将互联网股权众筹划分为公募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两种形式,明确了本文所探讨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地位,但除此之外,缺乏对该融资模式的的具体监管法律措施和监管细则,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在实践中几乎无法可依,因此导致其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都面临着非常之多的问题。 本文通过股权众筹第一案提出四个问题,即专门性立法缺失、监管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与现有法律规定冲突、监督机制不全面等问题,接下来通过分析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性质以及属性,并通过对融资中三方主体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及在借鉴了英、美、法国家的立法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制定监管法细则、确定融资模式的证券性质、将股权融资平台作为监管中心以及明确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等,并对三方主体在具体融资过程中的相关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终得出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优胜略汰的规则之下,建议由证监会起草《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监管细则》,即以股权融资为监管中心,强化其他两主体的权责关系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