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特定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犯罪的原因力所在,是解释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等价性的理论武器,因此,作为义务来源在不作为犯中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义务决定了不作为犯罪的成立与否,作为义务的来源则决定了不作为犯罪在多大的范围内成立。厘清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保证刑法的歉抑性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刑法中的一大难题。为了科学合理地设定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刑法学者们投入了极大的精力和热情,并提出了许多独到的学说和观点,极大地促进了不作为犯罪理论的丰富和完善。传统的形式义务来源说满足了来自罪刑法定原则尤其是法的明确性原则的要求,但该说只是从形式上提出了作为义务的来源,并没有从实质上说明为何限于这些义务来源,如何限定这些义务来源,其结局必然是处罚范围的不明确。实质的义务来源说虽然能够说明义务来源的合理性,但却面临着罪刑法定原则的纠缠,而且会使不作为义务过度膨胀,更严重的是,会导致罪行擅断,不当扩大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处罚范围。为了克服形式义务来源说和实质义务来源说各自的不足,应当将形式义务来源说与实质义务来源说相结合,确立一个阶梯性作为义务认定方法。具体来说,就是建立一个阶梯性的认定方法,既保留形式义务来源四分说明确性、轮廓性的特点,又坚持实质义务来源说具体性、过滤性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