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刑事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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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诞生的。与国家一样,刑法的产生,也有个萌生、发展到形成的渐进过程。在我国原始社会的后期,法的胚胎已孕育其母体之内,中经尧、舜时期的发展壮大,至禹建立夏朝时才最终形成。   殷商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神权法高度发达的时期。作为重要的统治工具,刑法在商王朝兴衰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据史籍记载,在建国伊始,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巩固国家政权,商统治者就制订了《汤刑》。盘庚迁殷后,“以常旧服,正法度”,商王朝进入稳定发展时期。之后,祖甲重作汤刑,“繁刑以携远,殷道复衰”。至商末纣时更有“重刑辟,作炮烙之法”,商王朝最终覆亡。   关于商刑的内容,文献中的记载一鳞半爪,相当零散。整理文献资料,可发现商代的罪名已相当繁多,类别划分甚为清晰。19世纪末甲骨文的发现,为我们研究殷商刑法开启了一扇大门。经过学者们的积年努力,商代刑罚、监狱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以墨、劓、刖、琢椓、大辟为主的五刑体系,构成了商代刑罚的主要内容。商代后期,不仅旧狱遍及全国各地,而且广修新狱,除殷都附近的菱里外,封国和方国内的监狱随处可见。   本文在充分利用文献和卜辞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商代社会背景,对商代刑法和殷商社会的相互关系与影响进行初步探讨。作为国家暴力工具的刑法,对商代社会的不同阶级都起到了制约和束缚作用。相对应地,受当时宗教思想及社会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这一时期的刑法亦深深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其他文献
本文选取唐宋时期为研究时段,以民间立嗣制度为主体,依据史料系统地研究了唐宋时期民间立嗣的缘由、主体、客体以及嗣子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问题。立嗣习俗起源于先秦宗法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