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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即以债务人财产的收益满足执行债权。导论确定研究对象、评介既有研究、说明研究方法。该部分从司法实践出发,梳理我国立法的简史,确立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理论研究应回馈实践需求,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好互动。第一章探究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基础理论。提炼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内涵,即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根据债权人申请或执行法院依职权,由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管理债务人已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无形财产,以其收益实现债权人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其可以追溯至罗马法时代,稍后日臻完善。我国在清末变法引入,建国后在司法解释中确立。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执行机关有限主导原则、无益管理禁止原则、债务人生存权保护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第二章建构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程序规则。我国从根本上缺乏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程序规范。适用民事执行强制管理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形态应三足并立。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程序依据债权人申请或执行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启动文书的形式应是裁定,开始裁定具有禁止处理目标财产和禁止处理收益的效力。在程序运行过程中,双重强制管理有存在必要,执行竞合原则上采用先着手主义,明确程序中止和终结。第三章阐述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管理人制度,这是强制管理实施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管理人制度是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核心,体现出民事执行的“社会参与”趋势。各地法院在执行实践中探索出强制管理的地方经验,富有“实践智慧”却不尽健全。考察域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与实践效果,能够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管理人制度应在管理人的选任、职权、报酬与管理费、义务、责任、辞职等方面作出变革。第四章剖析民事执行强制管理收益的分配。作为强制管理实施中的另外一个关键环节,民事执行强制管理收益的分配包括管理人主持的分配程序和法院主持的分配程序。因强制管理造成债务人显著困窘的,应当对债务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属分配必须的收益作为生活费用。第五章考察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救济与监督。民事执行强制管理过程中,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赋予第三人救济的程序权利,根据侵害情形对债权人或管理人提起诉讼。强制管理的监督分为法院内部的监督与法院外部的监督,法院内部主要是指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法院外部的监督主要指向检察机关和律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