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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之不得减刑假释与限制死刑适用、严厉反腐等社会背景紧密相连,其具体规范内容简短,只在贪污罪条文之下被明确规定,刑法教义学角度分析后,发现其既不是独立刑种,又不是死刑执行方式,也不是一般死缓的法律后果,更不是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只能被定义为与一般死缓有别的新的死缓变更后果。法律移植下的终身监禁,有“水土不服”之状况,没能克服其固有缺陷,还加披上多件缺陷“外衣”,超越总则之死缓、减刑、假释制度之规定,加重了个罪之间的失衡;目前,没有形成严密的理论,也未能制度化,能否称为成功的法律移植则有待今后进一步考证。贪污罪在新修后,法定刑加重,虽落实了刑事政策目标,却冲击着现行刑罚制度的体系性和一致性,侧重依靠威吓进行一般预防。司法解释与司法审判实践未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终身监禁本土化的进程中,在贪污受贿案件中适用的空间有限,若能警惕刑法的不当扩张、个罪间的刑罚攀比,遵循刑法谦抑性,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扩大罪名适用圈是无可能的。在执行阶段,以保护罪犯家属的探视权、完善保外就医、申诉和特赦制度为落脚点,完善刑法系统内部制度,促进体系协调,给予罪犯以基本的权利保障和复归社会之希望,以期克服该刑罚之残酷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