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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此问题进行论述,指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 引言从论述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入手,简要概述国际上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历史发展和现状,阐述进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正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驰名商标概述。首先从驰名商标的概念入手。驰名商标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文中介绍了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的定义及学者的观点,并且对驰名商标和类似概念进行了比较区分。其次阐述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并对我国在驰名商标认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包括认定主体、认定方式、认定标准和认定效力四个方面:1、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包括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2、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经历了由“主动认定”到“被动认定”的发展过程;3、《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4、驰名商标的认定只对个案有效,并且可以作为该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二、相关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比较完善地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但范围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TRIPS协议扩大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了服务商标;扩大了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将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禁止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大致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遵循的标准,即应考虑该商标在相关公众领域的知晓程度。《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有了新的发展。 三、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简述我国驰名商标立法保护近二十年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历史较短,立法还很不成熟,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实践中驰名商标的保护虽然在不断进步,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由于立法的局限,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还很不完善。因此在分析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