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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里的一项特殊的制度,其实质可以说是用来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从而拒绝外国法适用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等,因而也被称为保护本国利益的“安全阀”。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我国大陆地区与香港、澳门地区之间实行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较之于世界上其他复合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也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且随着我国对香港和澳门的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在我国形成,使得我国区际冲突的问题更是日益凸现,其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私法中的适用,也一直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本文拟从区际私法的角度研究一国两制条件下的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间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文章分为四个部分:文章开始的第一部分指出虽然公共秩序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并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承认与适用,但其概念和含义一直也是模糊和有争议的,以及是否应在区际私法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是有争议的,因此本部分主要是一般性地论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涵义、作用以及关于区际冲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适用的三种理论。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在以上理论阐述的基础上,详细从理论上界定公共秩序的含义和范围,以及从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相关规定中去比较分析公共秩序的概念和范围,在三地的法律规定中分别如何去界定。本文的第三部分,通过司法理论与判例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两岸三地在处理区际私法的问题上都基本是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区际冲突中运用的理论进行探讨,分析在我国区际私法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可行性和现状。本文在最后的第四部分,将结合我国各法域现行立法的现状,针对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相比较于世界上其他复合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具体运用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