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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反腐败斗争中一个极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通过整合监察权,重构国家机构的设置、权力的配置以及国家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作为此次改革受影响最大的一个机关,从职能被转隶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与监察机关之间存在着难以割舍的关系。由于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性质的不同,权力属性存在差异,监察监督区别于检察监督。如何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其共同发挥反腐的合力作用,推动我国反腐败工作纵深发展,是本文探讨的重要方向。事实上,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问题。监察权和检察权之间的衔接机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立法者理性的局限性,两者之间的衔接还留有很多的空缺和衔接不到之处。在《监察法》实施过程中,衔接机的完善,既需要在制度规范层面达成一致,也需要在实际操作层面形成有序对接,因此需要考量诸多重要的问题:一是影响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因素;二是两机关的权力属性和职权边界,尤其是监察权的权力属性以及职能整合后的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力性质的归属,这关系到两机关能否有效地建立衔接机制。三是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应当以何种方式来呈现和运行。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监察法》制定与实施的相关概况。其中简要地介绍了《监察法》的内容及其制定与实施的重大成就,重点分析了在这一过程中对检察院所造成的影响。文章第二部分是对《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困境及产生困境的原因作相应的分析。关于衔接的困境,主要体现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性质不明、对接部门不一、立案程序不协调、强制措施转化不当、衔接中证据的合法性存疑以及权利保护问题。在整合相关资料及结合实践的情况下,进一步探讨困境产生的原因。文章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理论的探究。这部分主要包括对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及权力的属性,特别是对调查权权力属性的探讨以及对职能整合后检察院的法律定位及其权力属性的研究,以期为权力的衔接作相应的理论支撑。文章的第四大部分提出了在《监察法》实施中,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完善的建议。实现两者有序的衔接是重点也是难点。这部分主要包括在衔接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完善配套的法律措施以及落实衔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