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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基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古老国际法原则而产生的国家豁免规则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该原则在产生初期带有绝对性和排他性,认为一切国家行为以及财产都应无一例外地豁免他国法院的管辖与强制执行,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家职能的市场化,国家越来越多地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到国际民商事交易当中,于是,保护私人主体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样一来便出现了向限制豁免发展的趋势,即要对国家的行为和财产进行区分,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豁免。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确定性功能,将国家豁免原则成文化,各国作出了诸多努力,联合国通过了一项专门的公约,欧洲区域范围内也有专门的公约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此外,也已经有诸多国家颁布了本国专门的《国家豁免法》。为了顺应上述国际发展趋势,保护国家及私人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国家豁免问题进行规定的必要性也十分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