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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对立法的影响重要的一点就体现在对法官违法责任的规定上,我国现行法从实体责任入手对法官的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规制,具体包括法官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审判人员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且上述实体责任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和适用条件模糊等瑕疵,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忽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违法行为大量存在。本文仅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进行探讨,围绕法官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及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我国的法官审判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当前法官程序违法责任的缺陷,并提出系统的法官程序违法责任的构建。 本文共计三万余字,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 引言介绍了法官民事诉讼违法行为和法官违法程序性责任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构建法官违法程序性责任的必要性。 正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法官民事诉讼违法行为概述。通过对法官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概念、原因、表现形式和存在危害的介绍,对法官民事诉讼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的界定。具体列举法官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突出对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是法官民事诉讼违法行为之程序性责任的概念及确立依据。文章从责任承担主体、前提和内容等几个方面明确法官违法的程序性责任的内涵,接着从宪法、法理和司法实践等多角度探讨法官违法的程序性责任存在的依据和必要性。 第三部分是法官违法的程序性责任与实体性责任的比较分析。首先对立法上规定的程序性责任和实体性责任进行简单的说明;接着指出我国程序性责任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最后针对实体性责任存在的问题介绍程序性责任所具有的弥补上述缺陷的独特优势。 第四部分是法官违法的程序性责任构成要件和承担要件。文章从责任主体、行为、因果关系和必要性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法官违法程序性责任的构成和承担必须满足的条件。 第五部分是法官违法的程序性责任构建。首先介绍了我国法官违法程序性责任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借此得出我国法官违法程序性责任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法官违法程序性责任的构想,包括立法上关于法官违法程序性责任规定的补充完善和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责任追究程序的构建。 结语部分是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再次强调确定法官违法程序性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指出要使法官违法的程序性责任规定充分发挥优势,必须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