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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制度是财产税制度中的一项专门制度,是房屋财产税,其产生和发展以财产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物业税制度虽然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从法律的角度对物业税制度也有大量的研究和剖析,但从经济理论特别是从制度经济理论的角度对物业税制度的起源、产生机制、演变规律和制度效应等方面进行研究还不太充分,某些方面还存在空白。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研究物业税制度问题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任何制度的产生都以存在有效的制度需求和供给为前提。物业税制度与其它制度产生的内在机理一样,也是由有效的制度需求和供给决定的结果。影响物业税制度需求的因素有:宪法秩序及制度环境、私有财产的发展及物业成长规模、税收征收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组织收入形式的成本变化等。物业税制度的需求主要有两个层次:国家的需求和纳税人的需求。二者构成了对物业税制度的总需求。相对应,物业税制度需求主体也有两个:分别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这两个需求主体既相互影响又相互联系,而且缺一不可。影响物业税制度供给的因素有外部和内部之分,其中外部因素主要有宪法规定和制度环境改变、政府职能转变、物业税制需求程度及物业税制度供给成本等,而内部因素主要是指供给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对物业税制度的认知程度等。征税主体为物业税制度的供给主体。按照权属范围可分为两级,其中国家税务总局为物业税制度供给的初级行动团体,而各省市的税务局为物业税制度供给的次级行动团体。由于需求与供给总是不平衡,因此,制度失衡往往呈现为常态特征。同样,物业税制度失衡特征也十分明显。物业税制度失衡可分为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两种类型。失衡是物业税制度发生变迁的前提,其变迁有两种方式:即供给主导型和需求诱致型。由于物业税制度的供给是以政府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