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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深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要求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我国又颁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随着企业的社会化,其必须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国家在这方面的监管也日益法制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自愿性披露在我国已经越来越多。中国经济恰逢转型的路口,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企业,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关注自己的经济目标,同时必须重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论题。
本文基于信号传递理论对2008年沪深两市(非金融保险及ST类)A股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动机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为了向社会传递真实价值的信息,规模越大的、业绩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独立董事比例高、职工监事多的)以及有再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更愿意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而股权集中度和财务杠杆高的上市公司更不愿意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最后,本文提出以下三项政策性建议:第一,可以通过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来增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动机;第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的监管;第三,国家应该早日制订统一的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