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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针对国家作用的犯罪,是指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施加暴力、威胁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公务职能。妨害公务罪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中韩两国刑法均对妨害公务罪做出规定,我国刑法妨害公务罪属于狭义范畴,以单一罪名规定本罪;韩国妨害公务罪属于广义范畴,其刑法典将本罪作为类罪名以第二编第八章规定本罪。由此反映出的立法理论和立法方式对两国都具有参照意义。除此之外,从两国刑法对本罪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两国妨害公务罪对犯罪的客观要件的理解以及刑事处罚的设定上也有很多不同。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辅助文献资料法对我国和韩国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两国妨害公务罪的规定、犯罪构成、刑事处罚等方面进行对比,总结出两国妨害公务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期从中得到某些启示,达到彼此借鉴,共同应对社会变化与发展的目的。本文共从三个部分研究了中韩妨害公务罪。第一部分从立法方面对两国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进行了阐述,我国刑法分则依据犯罪同类客体对罪名进行分类,在刑法典中是以单一罪名规定本罪,而韩国刑法典中是以侵害相同法益为标准专章规定的本罪。这体现了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下对立法的理解设计,有互相参照的价值。第二部分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比较,即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详细的比较。两国本罪中主体与主观方面差异不算太大,但在客观方面体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因为韩国妨害公务罪以整章归类,所触及的犯罪行为、行为对象等十分繁杂,其背后折射出的刑法基础理论层面的差异也值得我国妨害公务罪思考和学习。第三部分从刑罚处罚的角度入手,探寻两国在刑事处罚的设定上彼此存在的差异,评价两国对本罪的刑事处罚态度。通过对这三部分的对比研究,以期分析出两国在本罪上各自所具有的优势,得以互相借鉴,共同完善本罪的刑法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