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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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不仅在正当性上受到质疑,而且因其规范过于简单,在程序上难以保证继承人和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鉴于此,有必要从无人继承遗产的特殊性出发,结合物权法、继承法的基本原理以及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来讨论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之所有权的正当性、社会意义和法律性质,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提出完善我国无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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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不仅在正当性上受到质疑,而且因其规范过于简单,在程序上难以保证继承人和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鉴于此,有必要从无人继承遗产的特殊性出发,结合物权法、继承法的基本原理以及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来讨论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之所有权的正当性、社会意义和法律性质,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提出完善我国无人继承遗产处理制度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通过对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之制度的历史渊源和相关司法案例的分析,提出该制度在理论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制度渊源方面,罗马法上国库继承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已经微不足道,而以封建所有制为基础的归复制度和君主对无主物的管控也已失去了制度根基因此,国家对无人继承遗产之取得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发掘。同时由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较为简陋,我国司法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在程序适用上存在分歧,对遗产利害关系人的保护也不充分。第二部分讨论无人继承遗产的特殊性。首先,一般抛弃物是市场规律的结果,其本身价值通常低于交易它会耗费的成本。而无人继承的遗产产生于意外,其交易成本通常远低于其本身的价值。由国家直接取得其所有权可以防止重新建立财产权造成的资源浪费。其次,无人继承遗产的产生和分布都是无法预测的。因此通常没有人会对取得它们抱有预期。由国家取得它们的所有权不会对民众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再次,由于公告程序的效力有限,继承人可能在公告期结束后才出现并主张权利。因此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应当将继承人嗣后出现的情形纳入规则设计。最后,除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都对遗产享有一定利益。在程序设计中需要充分保护这些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第三部分论述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的正当性。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的正当性包括无人继承遗产产生的正当性、排除先占之适用的正当性以及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的社会意义。首先,为了避免继承对社会资源造成的过度浪费,国家有必要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限制,而且家庭规模的缩小和亲属观念的淡化使这种限制不会公民的继承权造成实质的影响。其次,先占本身的理论缺陷以及先占过程中社会资源的耗费,使先占规则不宜适用于无人继承的遗产。最后,由国家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有利益保护继承人,避免遗产陷入无人管理的境地,防止特定主体的不当获利行为。第四部分讨论国家取得无人继承遗产之行为的本质。关于国家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取得,有继承理论与先占理论之分。但这种取得方式既不符合以亲属关系为核心的继承,也与先占规则的公平价值相悖。国家在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取得中,表现出的是基于其公权力而获得的优越地位。因此这种取得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对市民社会进行积极干预的一种方式。第五部分结合前面提到的问题,从规范层面讨论完善我国无人继承遗产处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定、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搜寻、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设置和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利益的保障等。在遗产归属于国家或集体之后,还需明确代表国家或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以及这些财产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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