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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传统民法理论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更是法律衍生的宗旨所在,法律是对当事人不平等关系的最后也是最有力的保障。归扣制度是为了弥补处于同等地位的共同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的不平等而设立,其目的正是维护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公平,从实质上符合了公平价值,因此,为了贯彻继承权的平等原则,维护继承人之间的公平,有必要在立法上承认归扣制度,以真正实现民法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世的价值与功能。我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虽与归扣制度有些许相似之处,但由于其规定不全面,并不能完全达到归扣制度的作用,不能做到法律的普遍衡平性。因此,基于我国的本土法律资源,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现实层面来看,归扣制度的引入都是完善我国继承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归扣制度本身来看,其源于罗马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普遍的继承和发展,发挥着维护继承人之间的公平的作用,是现代继承法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本文分三个大部分对归扣制度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归扣制度的立法渊源和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状况,列举了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条作为参考。其次,把归扣制度和与之易产生混淆的特留份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揭示了二者在立法理念、本质和适用领域等方面的不同,并抽出特留份制度中的扣减权进行了详细对比。最后从我国继承法具体规定出发,系统显示了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并与现实生活相结合分析了我国纳入归扣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许多大陆学者反对引入归扣制度,就是因为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不同,引入归扣制度势必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不适应甚至是与部分民法原则的冲突。本文即从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所有权原理三个传统民法理论入手,逐一分析了引入归扣制度可能产生的冲突并从中找出协调方式,解决了引入归扣制度的理论尴尬。第三部分是归扣制度的具体设置问题,从适用范围、主体、客体、标的以及归扣制度的实行、免除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剖析,完善了引入一个法律制度可能产生的各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