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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给付行政的发展,尤其是在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给付水平不断提升,教育方面的给付也日趋完善,补贴项目更是玲琅满目随处可见。一方面政府出台大量的给付方面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给付中存在大量的现实问题需要破解。在对域外给付行政的考察和借鉴中,我国学者意欲将国家辅助性原则引入我国给付行政,甚至有学者认为我国立法中已经有此原则的体现。由此,这个域外原则进入了我国给付行政的视野,但是对于国家辅助性原则的缘起、内涵、实质内容及其在域外国家立法中如何体现并不清晰,本文对此原则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梳理国家辅助性原则的脉络,基于对原则适用的谨慎,仅尝试国家辅助性原则在我国社会救助中的落实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行政模式的变革带动了给付行政的产生,国家制定越来越多的给付政策促进给付行政的发展,不断完善的服务似乎为我国公民提供一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存照顾,让我们开始思考国家在给付行政中扮演的角色,国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另一方面,学者在有关给付行政的研究中,越来越多会提及国家辅助性原则,不乏有将国家辅助性原则直接作为我国给付行政中的基本原则适用、尝试将国家辅助性原则引入国家或者认为我国给付行政并不需要国家辅助性原则。基于我国实践和理论的交互,引入我的研究问题,国家辅助性原则到底是什么?该原则在域外的立法和实践中到底发挥着什么作用?我国应该如何正确对待这个原则?第二部分,国家辅助性原则的缘起及其内涵。国家辅助性原则的产生是福斯多夫为了修正它先前提出的生存照顾的理念,因而对缘起部分探究了生存照顾的产生,以及生存照顾到国家辅助性原则提出的过程,然后考察了国家辅助性原则本身的发展和它在欧洲共同体的运用。了解了它的历史之后,需要了解国家辅助性原则的含义,从辅助性的在词源和宗教教义中的考察出发,通过对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国家辅助性原则含义的分析和总结,在最后部分提出了国家辅助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国家辅助性原则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含义,积极方面要求国家的积极作为,消极方面要求国家恪守职责适当介入,给付过程中应该区分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第三部分,域外有关国家辅助性原则在给付行政中的实践,这也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对国家辅助性原则的研究离不开此原则在域外国家或地区立法中的实践情况,德国通过立法确定了国家辅助性原则,并确立了给付行政中个人责任和国家责任的界限。日本的给付行政中,国家辅助性原则被称为补充性原则,明确了自立的给付目的,通过对给付条件的限制更进一步体现国家辅助性原则。此外还考察了台湾地区的国家辅助性原则的适用,英国家辅助性原则未被美国家作为一个原则适用。从立法实践可以看出,国家辅助性原则在给付行政中解决生存照顾范围、保护个人基本权利、防止福利危机三个方面的价值。第四部分,回归到我国的给付行政中,国家辅助性原则在我国社会救助的运用。界定了我国的给付行政,回顾我国行政职权变迁和国外的区别,认为国家辅助性的适用契合我国行政职能的变革。紧接着回应了文章开始部分我国是否存在国家辅助性原则的疑问,并从正确定位给付目的和防止过度给付、个人依赖和权力腐败、国家给付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得出我国给付行政中适用国家辅助原则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国家辅助性原则在我国社会救助的运用,明确救助目的,确定给付中个人责任和国家责任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