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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诈骗罪是目前国际社会中常见的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形式。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的复杂多变、犯罪手段的多样变化以及各类新情形、新问题不断涌现,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种本身界限分明的罪名在犯罪模式上发生了深刻变化。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交织,案情日益复杂多变,使得两罪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裁判者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界定标准的认识不一致也会导致裁判时出现不同的结果。王某某诈骗案正是诈骗与盗窃行为的交织案件。而基于该案的特殊复杂性出现了对案件定性的不同意见。检察机关认定为盗窃罪,行为人使用盗窃手段窃取财物,且没有发生处分行为。审判机关的观点是定性为诈骗罪,行为人获取财物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欺诈手段,并且行为人在该行为过程中对财物进行了处分。关于本案有四大争议焦点,从这些争议焦点出发来展开分析论证。首先,处分行为的内涵是所有权转移还是占有转移?这是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最关键的争议焦点。通过探究分析处分行为的内涵和具体方式,明确处分行为应当以占有转移为标志,而非所有权的转移;其次,被害人有无处分行为?根据主客观说,通过研究客观上的处分行为和主观上的处分意识,得出本案中的被害人完成了对财物的处分行为;再者,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是诈骗行为还是窃取行为?这是以行为的方式判定,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应该是看何种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本案在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并存的情况下,诈骗行为才是起主要作用的行为;最后,本案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结合上述理论分析以及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罪名分析,最终得出定论:王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