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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长期以来世界经济体重速度、轻保护的发展模式,全球环境破坏和资源紧缺日趋恶化,人类的生存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巨大的矛盾和挑战。在与日俱增的资源紧缺和环境压力下,牺牲环境资源、代际平衡的落后发展模式逐渐被弃用,以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等诸多理论为代表的绿色发展理念成为世界各国的指路明灯,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平衡、协调、可持续成为发展的基本追求和导向。税收作为政府对经济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政策工具,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绿色发展方面的作用日趋凸显。伴随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我国环境税税制的建设进入了全新的阶段。但《环境保护税法》远非十全十美,仅从征税范围而言,《环境保护税法》只包含有限的四类污染排放行为,而本应作为环境税体系核心的污染产品税目却任由消费税进行选择性调整,但消费税的先天税制不足与环境保护的愿景背道而驰,污染产品税目与污染排放税目割裂而治的局面极大减损了我国税制应有的环境保护功效。无论是税制理论亦或是域外实践均证明,环境税作为以环境保护为主位目的的特定目的税,是污染排放税目与污染产品税目的最终归宿,将消费税中的全部污染产品税目调整至环境税并进行税制的优化构建是理想的应然之举。但纵观我国税制改革的进程,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消费税立法的背景下,审时度势地先行将部分争议不大、立法技术成熟的污染产品税目自消费税调整至环境税,并借鉴OECD国家的经验,在环境税中从税目扩围,税率优化等角度进行良性优化,实现消费税与环境税“有加有减”结构性减税的正向激励,是更具可行性的实然之策。之后,待时机成熟、试点成功后总结本轮立法过程中的经验,再将全部污染产品税目移至环境税,根治环境税“名不副实”的尴尬,全面发挥其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路径则更为可行。基于此,本文结合“庇古税”、“可持续发展”、“公共产品”等基础理论,在考察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并构建于消费税的进程、问题和制度成因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参考OECD国际经验,从法律法规的完善、税目的精细化构建、设立专项环保基金等角度提出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并构建于环境税的方案选择、制度设想和具体建议,对污染产品税目与环境税相关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