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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进行内部职权调整,将审查批捕权和公诉权整合而采取的办案模式,两项职权在刑事诉讼中权利地位是一致的,伴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共同成长。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员额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司法配套体制不断完善下,捕诉合一以崭新的面貌引领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在全国范围推广开来。至今,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基本已经完成改革,但是对捕诉合一运行体制是否契合我国法治体系建设这一时代命题讨论热度一直未减,司法体制不断改革冲击着体制内人员和理论界学者的传统理念,部分对此有强烈的反对意见。笔者认为一个新的模式的成长并不是一蹴而就,往往需要不断变革与完善新注入的力量,任何事物如果不进行改革与创新将会失去生命力,制度亦是如此。我们要恰当地调整捕诉关系模式转变的司法理念,并积极主动地去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才能更快地完成向现代化转变。捕诉合一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已有一段时间,不同的争论观点在实践中日渐得到印证,但无论哪种运行模式,检察官都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要求合理地行使职权。捕诉合一并非是将这两项职能和程序简单地合并到一起,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捕诉合一取代了捕诉分离,实则是前者优化了后者。在旧的捕诉模式造成的司法资源紧张、司法监督缺失等现状下,节约司法资源、加强检察监督、培养综合型检察人才等目标成为新时代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通过梳理捕诉关系历史沿革,并在明晰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模式的内涵基础上,分析两种模式在现阶段司法改革体制下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围绕捕诉合一模式是否会造成逮捕独立性、弱化监督职能、降低办案质量、压缩辩护律师辩护空间等问题,作出回应。通过归纳总结各地检察机关实践数据,分析捕诉合一的价值所在,对其运行进行辩证思考。捕诉分离模式在我国已经经过长期实践,根基稳固,而新的捕诉合一模式尚未完全成熟,实践效果展现不够,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与冲突都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并不断完善该模式使之更加契合我国司法体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