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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环境损害的发生除了通过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预防政策和各种预防制度外,还可以通过要求责任者承担预防性责任予以有效预防,其主要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预防性责任方式是预防原则在侵权法中的体现,预防性责任方式能够做到防范于未然,其环境保护功效理应比事后补偿性责任更显著,然而预防性责任的特殊功能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发挥。本文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梳理,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实现中存在的理论问题、司法实践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具体来讲,论文分为四个部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实现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概念、理论基础、基本内容,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责任构成。第二部分,主要梳理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司法现状,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案件的审理现状、裁判内容和案件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实现的理论与司法困境。包括两方面,一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实现的理论困境,包括归责原则不明确、妨害或危险难以判断、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等;二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实现的司法困境,包括案件类型单一、提起诉讼时间滞后、法院职责权限不明确、预防性责任方式不统一、执行难度大等问题。第四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实现的对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理论修缮,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归责依据、行为、妨害或损害危险、因果关系等提出完善建议;二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的司法完善,从适度扩展案件受理类型、多种措施保障诉讼时效性、扩充法院权限、规范预防性责任判项内容、多种措施保障判决执行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在更大范围内公开环境风险信息及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判决内容具体化,允许法院在预防性责任方式判项中增加具体的预防措施。由被告制定执行方案,并从经济利益制衡的角度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法律后果,同时,法院应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环保行政部门应从严执法,多方位保障判决执行到位,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或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