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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行政体制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逐渐从一定的权力领域退出,放权与还权于社会,社会自治组织蓬勃兴起并逐渐承接起了大量政府转移下来的行政管理权,这意味着中国高度集中的政府垄断行政体制被打破,行政分散化的趋势日益显著。社会自治组织的本质是一定范围的组织成员自治自律。该组织具有高度自治性、组织稳定性、自我约束性等基本性质,其常见类型主要有职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行业组织等。本文以铜陵撤销街道办事处为引子,从界定社会自治组织的概念入手,以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为切入点,在重构行政主体概念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社会自治组织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并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系统阐述了社会自治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社会自治组织或依法律法规的授权,或依政府委托,或依内部章程及契约行使着公共管理权,在公共行政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长期以来行政法理论却无法将社会自治组织的公共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究其根本原因是社会自治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不明,同时,社会自治组织也缺乏相应的行政法律规制,从而引发了在行政法学的理论与诉讼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一则报道引出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有关社会自治组织的一些思考,并就此界定概念;分析社会自治组织在我国目前境况,找出其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困境,如对社会自治组织的地位、性质认识不清,并提出解决方案,引导对社会自治组织的关注。其次,对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反思,行政法疆域从国家行政扩展到社会行政是必然趋势,运用了分权理论,指出行政主体多元化也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借鉴与重构的基础上,阐述了确认社会自治组织行政主体地位的现实需求。最后,社会自治组织是享有社会权力的自治组织,就其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公务而言,其是一个现代行政主体;并分析了其的权力渊源和性质,指出其走出困境需要行政法律规制,阐述确认社会自治组织主体地位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