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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图和要求进行作品创作,是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的现象。这种在委托关系下完成的作品创作,在我国称之为委托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用语的概括和粗疏,在理解和适用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争议。本文的目的在于阐明委托作品的本质,对委托作品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分析。为此,本文从著作权法和合同法两方面入手,运用分析比较、归纳推理等一系列的研究方法,对委托作品从哲学理论到权利归属做了一次系统的分析与研究。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前言主要介绍了论文写作的背景、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等内容。主要就我国目前著作权法的现状、法律规定是否完善等方面进行说明,然后概括介绍了本文的写作内容。正文主要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就委托作品创作合同的性质进行了分析研究。因为不同的学者对委托作品创作合同的定性不同,从而使得人们对此的认识就显得模糊不清,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所以第一章就先通过对三类合同的分析从而得出委托作品创作合同是委托合同之一种。第二部分,主要就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及法人作品进行了辨析。因为在实践中,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容易混淆,如果对作品定性不同,就会得出完全不同的法律结论,因此对此进行分析也是必要的。第三部分,主要就著作权的性质进行探析。因为按照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两部分: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我国在吸收了大陆法系的规定的同时也借鉴了某些英美法的规定,从而使得著作权的规定出现某些矛盾之处。本部分从著作权的历史到著作权的哲学观点最后得出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从而使得著作权的性质更加明确。第四部分,主要就委托作品合同及著作权转让合同作出分析。因为本文认为作品创作者是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取得者。所以委托作品合同与著作权归属合同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并对这两类合同做出了分析。第五部分,也就是最后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进行分析,指出其规定的不合理及模糊不清之处,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法条修改建议。最后,总结整篇论文,得到如下结论:著作权其实质上就是一种财产权,委托作品创作合同主要是委托合同之一种,结合著作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作品合同可以包含著作权转让的条款,也可以另行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两个合同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我国的著作权法完全可以舍弃复杂的人格权一元化理论,将著作权中隐含的人格权的保护归入民法的人格权一章中进行保护,从而减少著作权归属方面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