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格权,特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自由权、肖像权等权利。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其涵括的内容也在不断地扩张。随着科学技术和大众传媒日益发展,人格利益在各个领域中所遭受到的侵害形式不断更新变化,人格权益的保护与人格权益保护机制的规范已经逐渐成为各个国家所面临的共同任务。当全球进入到信息时代,微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普及大众的一种社交和通信工具,它所起到的重要功用传统的网络即时通信工具与电子邮件服务都不能相比。微博扬起自由言论的旗帜,人人都成为了发布者,人人都成为了播音员。然而,在低成本、低限制、低门槛造就的庞大微博言论环境中,我们在获取更多信息的同时,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借以不加节制的“自由”微博言论进行揭露他人私密信息所造成的隐私权侵害、盗用名称姓名进行侵权活动、利用言论进行诽谤、侮辱实施侵权行为等一系列人格权侵权问题层出不穷,个性化的新媒体所暗藏着的弊端日益浮出水面。微博言论环境下的自由,并非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可能等同于拥有任何的特殊权利,更不可能获得特殊豁免权。在信息传播繁荣发展的当下,人们从传统的媒体诸如图书、杂志、电影里等逐渐转向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自由地自主内容发布,与大众共同分享网络上的公共空间,微博言论环境中的人格权侵权行为呈现出与传统人格权侵权行为不同的法律特征,不能依靠传统的侵权救济对其进行调制和规制。随着全球网络信息化的日益发展,完善大众在微博言论这个特殊环境中的人格权保护机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维护大众微博用户的合法权益,应为微博这样的商业媒体繁荣相伴的首要信条,也是促进网络环境健康发展的必然要素。人格权在理论上有所依据以实现法定化,这是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借由民法规范以保护人格权从而让人格权制度加以完备便于更好的保护人格权。微博言论侵害人格权的侵权主体包括微博用户,也包括微博服务提供者(Micro-Blog_Service Provider)。归责原则在微博言论侵害人格权行为的适用里应选择过错责任原则,则若微博言论的发布者、转载者和微博服务提供者在发表言论、转发言论或在微博服务平台上提供服务的时候没有适时、细致地发现问题并及时跟进改正,这样则认定为存在微博平台服务商存在消极的过错行为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人在遭受微博言论下的人格权侵权时,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权人的侵害,不仅包含了精神财产权益的受损,同样存在财产权益的损害。为了保障受害者能够得到更为充分的救济,微博言论得以自由发挥的同时跟有效地保护人格权,则应当健全和完善人格权体系,集合相应的网络技术手段加以控制和有效政策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