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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挂牌上市标志着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正式启动。毫无疑问,创业板的推出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为最具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快速发展的平台,可谓高科技、高成长等创新型企业的“助推器”和“孵化器”。但被业界称为“中国纳斯达克”的创业板自开板以来,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高发行价、高市盈率以及随之而来的严重的超额募集资金现象便是其突出表现。同时,和超募现象相伴的是创业板公司不合理使用甚至滥用超募资金的情形,尽管深交所出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对创业板超募资金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收效甚微。创业板超募现象暴露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尚存在问题,也暴露出创业板市场的严重投机性;创业板上市公司对超募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不仅造成市场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创业板发挥配置资源的市场功能,而且还隐藏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尽快完善创业板超募监管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以我国创业板超募监管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对比分析法,阐述了创业板超募特征及存在的危害,并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最后在对比国内外超募监管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创业板超募监管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创业板超募的基础理论,对创业板超募的概念做出了界定,论述了创业板超募的特征,分析了创业板超募产生的原因,并指出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的不彻底性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第二部分阐述了创业板超募监管的必要性。本部分在分析创业板超募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上,阐述了创业板超募会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从而导致市场资源的浪费、给企业带来市场风险、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后果,并从经济和法学理论角度对创业板超募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创业板超募的监管现状。该部分阐述了目前规范创业板超募的法律规范和监管实效,并指出我国创业板超募存在以下缺陷:监管理念行政化色彩浓厚,有关法律规范欠缺,监管措施可行性不强,监管措施无实质约束力等。此论述为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出监管建议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从监管理念与发行定价方式的视角,对国外创业板超募的监管理念及措施进行了评述,以作借鉴。第五部分在结合我国创业板超募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国外创业板超募监管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出了构建我国创业板超募监管的制度框架,即以市场化理念为创业板超募监管的指导原则,进一步推行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从IPO发行审核制度、引入存量发行制度、加强对“询价”阶段监管、加强对保荐人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构建我国创业板超募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