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因素界定标准的偏颇及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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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之间民商事交往的不断深入引发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2011年,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8901起,到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为22060件,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向。同时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范围不断拓展,直接导致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展现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态势。虽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逐步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经验,但我国司法工作者在实际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仍然存在理论储备不够、专业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就涉外民商事案件而言,法院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是国内民商事纠纷还是涉外民商事纠纷的问题。涉外因素是一案件之所以被称之为涉外案件的根本所在。当前我国对案件涉外因素的判断采取法律关系要素分析方法,该方法具有客观性、易操作性等优点,的确是界定涉外因素的一把利器。然而,随着涉外案件的复杂化程度不断加深,法律关系要素分析方法自身固有的缺陷使其在处理涉外因素界定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完善涉外因素判定标准的讨论日渐高涨,涉外因素的界定标准成为亟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基于上述的思考,结合我国现行判定涉外因素标准的理论和立法成果,本文主张在坚持原有法律关系要素分析方法的基础上,矫正该方法在内容逻辑上的缺陷。具体而言,全文由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文章首先对涉外因素界定标准在我国的历史进程进行分析、总结,从要素分析方法的理论源头、入法过程总结以及现有的涉外因素界定条文梳理要素分析方法的历史脉络;  第二部分,文章以《<法律关系适用法>司法解释一》为评析对象指出现行立法上的缺陷、以“世行贷款高速公路案”等案例证明现行要素分析方法在案件分析中的缺陷。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说明要素分析方法的缺陷;  第三部分,对法律关系要素分析方法的进行解构,探讨要素分析方法的内容结构呢,指出要素分析方法的实质内涵及作用,得出要素分析方法缺陷产生的原因;  第四部分从法律关系要素分析方法的理论构成、涉外案件诉讼进程、立法条文三方面,分别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概言之,笔者期望通过对法律关系要素分析方法的研究,修正其偏颇不当之处,探寻较好的界定标准,使之更加合理的适用于涉外因素的实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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