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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自由与合同形式法定是对立统一的合同形式规制的方式。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制以自由为原则,法定为例外。探讨法定的合同形式对于正确理解合同形式自由、正确适应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采取法定形式的原因在法律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在法律发展的早期,合同采取法定形式的原因主要是出于“担保”的目的,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在现代法上,采取法定合同形式的原因主要是警示目的、标识目的、证据目的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保护目的等。从操作层面上来看,通过书面形式能够有效的实现以上的法律目的。特别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来说,只有通过审批、登记这些特殊的法定书面形式,国家才能有效的对私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管理和控制。类型法定是合同形式法定的题中之意。法定合同形式的类型主要包括一般书面形式与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本文对这三种类型的书面形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例如书面形式的构成、签章等进行了探讨。特殊的书面形式包括批准与登记。本文分析了国内外关于法定合同形式的立法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定合同形式的确立标准。立法者在确认哪些类型的合同应该采取法定形式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法律传统、避免当事人轻率决定、民事关系的复杂程度、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定群体的利益。违反法定形式的法律后果一般为无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补救。大陆法系主要采用履行治愈与诚实信用原则两种方式;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部分履行与禁反言。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履行治愈的方式,我国的规定存在缺陷,该规定的适应范围应该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