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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心理矫治被看作除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之外的第四大罪犯改造手段。在上世纪60年代以前,随着世界范围内各种心理学派的发展,心理矫治被应用到罪犯改造体系中,并出现蓬勃发展的势头。但从60年代起,由于各种心理矫治模式自身的局限性,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开始萎缩,经过实践中的风吹雨打,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表现出的良好效果重新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可,于是从80年代开始罪犯心理矫治走向复苏。我国从90年代开始,心理矫治在监狱系统中逐步发展起来。心理矫治是罪犯改造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经过大量研究表明,罪犯在心理方面存在不同于一般人的特殊表现,主要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人格缺憾等,表现为忧郁、焦虑、绝望、敌意等不良情绪反应。因此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心理方面的改造措施必不可少。同时心理矫治理论在罪犯改造实践中发挥出的巨大作用,让社会各界对罪犯改造中的心理矫治工作寄予了较高的希望。我国从1981年《全国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要用心理学等科学知识改造罪犯以来,全国各地在司法部监狱管理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纷纷在监狱内部设立心理矫治机构,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并得到社会及国家司法机关的认可。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罪犯心理矫治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制度构建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为此,研究我国监狱心理矫治开展现状,借鉴国外心理矫治先进模式,为心理矫治在我国罪犯改造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出理论构想将是本文写作之目的所在。在充分研究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价值以及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笔者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及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社会价值取向等基本国情,从完善相关立法模式的制度层面以及在罪犯改造中具体心理矫治的实践层面上进行了相关理论构想。通过对罪犯心理矫治地位设计、监狱心理矫治机构设置、工作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规划以及实施心理矫治相关配套措施安排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罪犯改造心理矫治模型构建,以期为相关制度建设提供新思路,新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