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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已经进入信息社会,信息社会中最为宝贵的资源就是信息。在这个时代,及时掌握了信息就等于掌握了开启财富大门的钥匙,正确运用了信息将带来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政府改革的需要,还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需要,同时也是满足WTO中对“透明度”的要求。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行政透明度的不断增加,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和渠道及时准确的获取与自身生产生活相关的信息。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公民从政府信息的被动接收者逐渐转变成主动的获取者,人民的知情权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但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处于发展阶段,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较为严重的一点就是我国缺乏完整健全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具体说来,救济制度不仅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而且是信息公开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本文就是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发展和现状出发分析现存的问题并试图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具体说来,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发展进程简述”,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发展历史做简要分段介绍,具体分为“政府信息公开完全无救济时期”、“相对无救济时期”和“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迅速发展时期”等三个时期,分别对每个时期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法律依据、主要特点做以介绍,为下面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是以第一部分为基础,深入阐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在理论上、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这其中涉及立法方面的缺陷、相关制度的缺失以及思想观念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缺乏高效力的法律基础”、“立案难、救济成本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行政诉讼对原告资格要求过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体内容不清给救济带来困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制范围狭窄”、“不公开审理制度缺失”以及“陈旧思想观念对政府信息公开救济的不利影响依然存在”共八个方面的问题,本部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之一,对现存问题的深入分析是后文提出解决方案的前提和必经阶段。第三部分“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主要制度简介”中主要介绍了行政复议、专门的信息委员会制度、信息专员制度、行政裁判所救济等在外国的实践应用及各个制度的主要特点。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构想”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本文前三部分介绍与分析的基础上,在明确“利益平衡原则”与“效率原则”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具体建议。主要包括“确立知情权的宪法保护,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层级”、“协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提出主体的范围”、“使政府信息公开实体法内容明确化”、“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规制的范围”、“建立反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与审查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委员会”、“促进思想观念转变,消除陈旧思想观念的不利影响”等方面。当然,由于作者的知识储备、对资料的收集及占有、实践经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各方面的原因,对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提出建议的实际可行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论证,但本文确出于作者对这一问题持续的关注和认真的思考,希望能对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