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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始于1978年改革开放。1982年五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工作会议报告首次提出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法律体系;1987年十三大报告宣布,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在本世纪末要“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997年十五大报告确定了“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2003年十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一次工作报告总结中指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2007年十七大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到2010年年底,“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当前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规范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并非文化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文化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又称法系,是一国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的整体。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系归属问题学界有不同观点。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不同含义的法律体系作出界定;第二部分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认识;第三部分介绍世界主要法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制度关联;第四部分是本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系归属的总结。